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重要论断是我党在公有制认识上的深化,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重大突破,为长期纠缠不清的股份制“姓公姓私”之争划上了一个句号,因此是又一次思想解放,是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同时它作为改革新思路,必将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实现三年见成效的目标。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内涵及其有效的实现形式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我党对公有制内涵认识深化的同时,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不仅在理论上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在实践中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1.国有独资企业。即国家从主权、经济安全出发,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独立经营,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竞争性、基础性或垄断性的行业、支柱产业建立的企业。也包括国有独资在海外经营的公司。
2.城乡集体经济。这就是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劳动群众集体共同所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它体现了共同致富原则,在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安排就业,出口创汇和增加国家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股份制。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由于有效地实现了企业资产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分离,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企业提高资本的运作效率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股份制改造是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重要途径。
4.股份合作制。这是80年代初萌发于江浙粤乡镇企业的新的集体经济。职工全员入股,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产权关系明晰,职工连股连利又连心,有利于主人翁意识的增强;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一人一票,坚持了职工民主管理企业;分配上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职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多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都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或集体股。因此是国有小企业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
5.社区、社团、基金等共有制经济。这种共有制形式有三种。社区、社团和各类社会保障基金为投资主体形成社区、社团和基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个人,而是归其中的社会成员共同拥有。另一种是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三方都可以自己的出资额构成的所有权获取相应的收益,也被称为联合所有的共有制形式。
6.委托经营。指资产所有者将某些管理不善的企业,通过契约关系委托给实力较强,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法人或自然人去经营管理,以获得预期的收益。这种调整经营关系,有偿转让经营管理权的形式,无疑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