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的一位朋友于1995年2月向我借了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半年归还。1997年10月,我找他还钱时,他说:“现在还你2000元,余下的13000元和利息在年底一次性还清,还出具了欠条一张。可到了年底,我再去找他还钱时,他却说:“我去咨询过了,你没有在这两年内找我还钱,时效已过,我不会再还你的钱了,你还要退我那2000元钱呢!你就是去打官司都打不赢!”请问,他的说法对吗?我的钱难道真的收不回来了吗?
市中区:德仁德仁同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你在1995年2月借钱给朋友,言明半年内归还,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限应从1995年8月起到1997年8月止。你在1997年10月去找朋友还钱时,确已过了诉讼时效,但《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你朋友在1997年10月还你的2000元钱,他无权收回,同时,你那13000元也要得回来。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16日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的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另外,因你来信未提及约定利息为多少,所以不能详答,但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约定利率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含四倍)的,受法律保护。因此,你可以凭1997年10月的那张欠条起诉你那位朋友,法律一定能为你讨回公道的!
乐山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仲南 高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