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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13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11

乐山日报第三版 小储蓄所里的大贪污犯 虎年说打「虎」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加强教育规范管理 高空坠物致儿亡 老母告状索补偿 原告不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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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儿亡 老母告状索补偿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钟志华的儿子梁正清(退休职工)在相邻五通桥邮政大楼建筑工地的自家承包地里劳动时,被邮政大楼工地上坠落下来的钢管打死。其后,梁正清的妻子、儿子与承建邮政楼的茶花建筑公司达成了抚恤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二点三万元的协议。但在处理梁正清的善后事宜时,茶花建筑公司却未通知梁之老母钟志华参加,梁的妻子帅春莲也不认可所领费用中有给予钟志华的经济补偿。于是,梁正清年迈的母亲向法院起诉。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五通桥区法院作出了被告茶花建筑公司给付钟志华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一万元的判决。

(张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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