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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1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11

乐山日报要闻 键为县财政局称:二审判决为错判 广播不响原因何在 中心城区连续发生三起火灾 最后一次党费 离退人员喜领“养老金卡” 少盖一枚章折了三干元 时效已超过 有理不保护 究竟谁“出血”? 巨树安睡青衣江 百年不腐见天日 社会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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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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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为县财政局称:二审判决为错判

□ 本报记者 李旭君 叶华安

《本案没有结束》一文在本报“星期刊”(1月4日)一版刊出后,引起上级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读者密切关注,大家都在思考:既然键为县财政局住宅楼桩基工程最终被鉴定为合格,为何财政局要“以种种理由相推托,将原桩基弃之不用,白白损失几十万,又重新采用挖孔桩基?”

去年10月4日,键为县财政局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乐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后,当即于10月10日致函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该院对其与峨眉山市长城建筑桩基有限公司因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判决为错判。并表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向社会公众媒介、舆论公开。记者从键为县财政局的“应诉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中了解到为何将最终鉴定为合格的原桩基“弃之不用”的原因和理由:

——违反合同约定与设计要求,桩未达到建筑物地基持力层。财政局认为,根据地勘报告所提供的地质依据,财政局、桩基公司、设计部门3方均共同认可平均桩长应为7.5米,但桩基公司施工时偷工减料,经市质检部门对成型桩监测,平均桩长5.52米,比设计要求合同约定要短近2米,在成桩386根中所测372根,无一根桩长达到7.5米,仅短于6.5米的桩就有344根,也就是说有92.47%的桩还悬浮在不宜作天然地基的地层中。

——桩基公司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欺骗甲方。键为县财政局认为,桩基公司钻了成型混凝土桩柱由于埋于地下不可能目测的空子,施工中没有浇满混凝土,因而成型桩柱长度远未达到沉管深度。施工记录的沉管深度平均7.6米,但市质监部门测得的混凝土桩柱平均5.52米,要短2.14米,占沉管深度的28%未浇筑混凝土。根据实地开挖测量的1号住宅楼11根桩,没有一根混凝土桩柱的长度达到了沉管深度。

——桩基公司擅自修改设计,未按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该公司视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为儿戏,为一己私利,偷工减料,擅自改桩基5根钢筋为4根钢筋;改设计要求桩尖为粗主直钢筋25mm的三级螺纹钢筋为20mm的二级螺纹钢筋;改设计要求桩尖主筋6根为4根。该公司施工中所制作的钢筋笼与混凝土预制桩尖,均违背技术规范,私自修改设计,大改小,多改少,严重影响了施工质量,且在24天的施工中从未作过一次混凝土塌落度试验。

——键为县建筑设计室对财政局住宅楼桩基的监测结论缺乏权威性和合法性。合同明确规定桩基由质检部门鉴定,但二审却委托设计部门鉴定。设计部门不是质量检查监督部门,这是有明文规定的:凡涉及建筑质量问题,评判的权威部门是质检部门而非设计单位。这是常识。那么设计部门又怎能出具鉴定结论,其结论能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吗?在建筑市场与建筑纠纷案中,县级设计部门否定了市级质量检查监督部门的质量鉴定结论,闻

所未闻也算是一件奇事。而据此作出结案的依据,于法、于理都难以自圆其说。

桩基质量决定楼宇建筑质量,楼宇质量关系到全局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再花几十万采用挖孔桩基实是一种补救。对该桩基公司种被市质监站认定“不符合设计图纸,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施工,为何在二审中被原设计单位认定“能够满足设计要求”,为何还判中心城区连续发生三起火灾定该桩基公司胜诉,这着实令人想不通……读到这里,读者朋友也许会问:既然财政局有如此充足的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要判其败诉?请看本刊后续报道。

(本报记者 李旭君 叶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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