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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24星期六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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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提醒市民中心城区禁放烟花爆竹

本报于117日在“市民热线”中发表了市民呼吁:《应严禁制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市公安局来函刊登于此:

日前,市公安局向各地公安机关发出加强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市政府及部分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禁放规定,对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等环节采取了“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办法,同时划定中心城区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但最近一段时间,在乐山中心城区,违反市政府《乐山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补充规定》,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时有发生。

公安机关将依法抓好安全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查处,并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坐交通工具。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在禁放区域和时间内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或单位将根据《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乐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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