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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5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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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官输理赔钱

编辑同志:

五通桥区一起历时两年半之久的民告官官司有了说法。1997年12月15日,五通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五通桥区杨柳镇政府行政侵权。赔偿原告五通桥饮食服务总店杨柳综合修车店负责人范忠贵3.5万元。

据了解,1995年7月,五通桥区为修筑涌斯江大桥在杨柳镇搞拆迁。7月3日,五通桥区国土局作出《关于范忠贵违法占地建房的处罚决定》,责令范拆除修车店,退还集体的土地。但是,在距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尚有13天的7月7日,当时的杨柳镇镇长和副镇长在未作财产清点登记的情况下,带人实施强制拆迁,将范忠贵的汽车轮胎,配件及修车工具等财物全部转移到镇政府大院内,造成大部分财物被盗。为此,范先后向五通桥区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未被受理。1997年6月18日,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第三次踏进公堂,五通桥区法院以“行政侵权赔偿”受理了此案。12月15日,五通桥区法院在第4次公开开庭审理后,确认杨柳镇政府的行为属行政侵权,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范不服此判决,他认为,由于杨柳镇的行政侵权,使自己蒙受损失达60余万元,而3.5万元的赔偿与之差距太大。据悉范忠贵已就此提起上诉。

五通桥区读者 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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