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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17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11

乐山日报第四版 乐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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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对事业单位进行1997年度年检的通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57号令颁布的《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对全市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进行1997年年度检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凡19971231日前在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均须进行年检。

二、年检时间:199811日至430日。

三、年检方法:按照规定事业单位应在原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年检。涉及区划调整或机构改革而变更了登记主管机关的,由新的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年检。各级事业单位应按照原登记主管机关的具体部署进行申报,办理年检手续。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凡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还应交本单位《一九九七年工作总结》《一九九七财务决算表》和《事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此报告书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领取)

凡逾期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单位,将由原登记主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第57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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